重復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應先清潔,再進行消毒或滅菌。
被朊病毒、氣性壞疽及突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執行WS/T 367第11章的規定。
耐熱、耐濕的手術器械,應首選壓力蒸汽滅菌,不應采取化學消毒劑浸泡滅菌。
環境與物體表面,一般情況下先清潔,再消毒;當受到患者血液、體液等污染時,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潔與消毒。
醫療機構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或符合相應標準技術規范,并應遵循批準使用的范圍、方法和注意事項。
根據物品污染后導致感染的風險高低選擇相應的消毒或滅菌方法:
1)高危險度物品,應采用滅菌的方法處理;
2)中危險度物品,應采用達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3)低危險度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潔處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時,針對所污染的病原微生物種類選擇有效的消毒方法
根據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種類、數量選擇消毒或滅菌的方法:
1) 對收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桿菌和經學傳播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應采用高水平消毒或滅菌;
2)對受到真菌、親水病毒、螺旋體、支原體、衣原體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應采取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3)對受到一般細菌和親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應采用達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4)殺滅被有機物保護的微生物時,應加大消毒劑的使用劑量和/或延長消毒時間;
5)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別嚴重時,應加大消毒劑的使用劑量和/或延長消毒時間